上海市房屋租赁(上海300元民房出租)

大家好,关于上海市房屋租赁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上海300元民房出租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上海房屋租赁登记如何办理

在上海居住的外地人,经常要办理上海房屋租赁登记,但是有很多人刚刚到来,并不清楚上海房屋租赁登记,接下来小编将给大家讲一讲上海房屋租赁登记,请有需要的人认真了解了一下。

房子租借合同注册存案是上海房屋租赁登记办理,建立租借的一种有用方法。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子租借合同存案的流程。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1、当事人身份证(租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4、托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买卖中心处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一切人因故无法一同处理注册存案材料,需求供应托付书。假设产权证上的一切人能够亲自处理,则无需供应托付书。

3、房产不是一人一切,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供应悉数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兹托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处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子租借合同注册存案材料的有关事宜。

留意托付书有必要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可;

5、托付书的标准格局能够从服务台免费讨取,假设事前预备的托付书因为各种因素不契合恳求,能够当场讨取并填写标准格局的托付书;

6、身份证有必要复印正、反两面,产权证主页(有条形码的)和次页(记载详细信息的)都有必要复印;

8、一切手写内容有必要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可。

9、预备最少65元现金,其间15元采购三本标准格局的房子租借合同,50元注册费;

10、自带钢笔或签字笔,各就事窗口通常都极不情愿出借签字笔;

11、24号窗口能够复印,复印费每张1元,主张提早复印好有关材料;

12、顺利的话,处理时刻大概需求1.5至2个小时。

1、到服务台标明“我想处理房子租借合同注册存案材料”,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2-34号窗口等候叫号;

2、32号窗口恳求出示自带的房子租借合同,通常均被断定不合格。让你填写一份表格,交纳15元钱,上缴一份租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托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收取三份打印好的标准的房子租借合同,到25号窗口等候(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有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从25号窗口收取《上海市房地产注册恳求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租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托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一同交给作业人员。假设审定合格,交纳50元钱,收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收取注册存案材料。假设审定不合格,详细问询并记载需求弥补的材料,预备下次再来。

4、7天今后,到服务台标明“我来收取7天前处理的房子租借合同注册存案材料”,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7-38号窗口等候叫号;

5、向37号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收取房子租借合同注册存案材料。

上海市寓居证规则的住所材料有必要是下面四种之一:

1、采购房产的,供应房地产权证;

2、租房的,供应房子租借合同注册存案材料;

3、寓居在单位宿舍的,供应单位开具的宿舍材料;

4、借住在亲属家的,供应亲属的房地产权证、亲属联络材料、居委会开具的材料。

本文就是小编提供的上海房屋租赁登记如何办理的相关知识,请大家了解一下。

上海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1.上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地点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社区服务中心。

2.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3.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4.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和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注意如果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如果是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携带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必要证件。

5.携带以上材料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社区服务中心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后,连同材料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审核,审核合格后,缴纳50元钱,领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即可。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包括下列内容:

1.租赁当事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明及其编号;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1.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居住证积分官网: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2.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政府官网: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房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第五条上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

3、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第七条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4、(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5、(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7、(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第十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9、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第十一条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10、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1、(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12、(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13、(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14、(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5、(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16、(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17、(三)行政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18、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房屋的租赁期限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19、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20、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21、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2、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章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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